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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水利建设工程优质奖评选办法(试行)

时间:2014年06月11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收藏此文 【字体:

清远市水利建设工程优质奖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立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创优激励机制,鼓励水利建筑施工企业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项目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远市水利建设工程优质奖(以下简称市水利工程优质奖)称号,是我市水利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每年评选一次。市水利工程优质奖的评选工作由清远市水利行业协会组织实施。评选活动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评选结果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
第三条 市水利建设工程优质奖的评选对象为我国水利施工企业在清远市境内承包施工的,并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其质量达到市内一流水平的各类水利工程,主要包括:水利、水电、水保等专业工程。
第四条 市水利工程优质奖荣誉称号由水利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经工程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直施工企业主管部门或市水利、水电等专业部门推荐,由市水利行业协会组成专家评委会进行评审,择优审定。评审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行业技术标准为评选依据,以“公平、公正、客观”为原则,对工程验收资料和实体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审。
 
第二章 申报评选工程规模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规定范围要求的水利工程,均可参与申报评选。
工程规模为总库容量在100万立方米及以上水库的主体工程或造价在500万以上的水利工程或100万以上单项水土保持工程。
 
第三章 申 报 条 件
第六条 申报市水利工程优质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工程验收程序合法,已通过单位工程验收或2项分部工程验收的项目。
(三)工程技术资料真实完整,符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要求,能反映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过程。
(四)每个单位和分部工程符合国家验收标准,主体结构无裂、漏、渗等质量通病,设备体系完善要求。
(五)工程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并有设计、监理、建设、使用单位,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对该工程的质量鉴定意见。
第七条 申报市水利工程优质奖的承建、参建、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建、参建、监理单位分别为独立法人,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分别为相应单位的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
(二)承建单位是申报工程的总承包施工单位,或工程中标通知书列明的施工单位联合体;对于大型建设项目,两家以上(含两家)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并分别完成了20%以上的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可由相关企业共同申报。
(三)参建单位是工程合法分包的单位,每个参建单位所完成施工部分的工作量必须达到申报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量10%以上或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工程。
(二)将工程整体转包或违法分包。
(三)违反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工程。
(四)施工期间发生过较大质量责任事故,或主体结构有质量隐患,或质量事故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工程。
(五)未按我国技术标准在清远市境内承建的工程。
(六)竣工后被隐蔽难以检查的工程。
(七)保密工程。
(八)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
(九)工程技术资料未采用现行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难以核查工程质量管理过程的工程。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市水利工程优质奖的申报程序:
(一)各县(区)申报的工程,均上报市水利行业协会,由协会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资料的初审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专家组评审结果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报市水务局备案。
(二)每年受理申报的时间,由清远市水利行业协会另行通知。
第十条  申报市水利工程优质奖资料的内容:
(一)《清远市水利建设工程优质奖申报表》。
(二)《立项申请报告及批复》的复印件。
(三)《中标通知书》的复印件。
(四)《施工合同》(含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监理合同》、《注册建造师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的复印件。
(五)《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复印件。
(六)《工程完工验收或主体工程投入使用验收报告》及复印件。
(七)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分包单位工程款的证明资料。
(八)反映工程概况和质量状况的照片三张。
第十一条 申报市水利工程优质奖资料的要求:
(一)《清远市水利建设工程优质奖申报表》一式两份,独立装订。
(二)其他资料一式一份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三)各县(区)申报的工程,由市水利行业协会核对资料原件,核对后在复印件上盖印章及签名确认与原件相符。
(四)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辩认。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二条 清远市水利行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对被推荐工程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没有通过初审的工程告知推荐单位及退回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被推荐工程经初审合格后进行现场复查。根据工程的数量组织若干专家组,对申报工程进行综合技术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实体工程检查方式和内容:
(一)听取承建单位工程施工和质量情况介绍。
(二)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三)查阅工程全部管理资料。
(四)实地查验质量水平。
(五)专家组在每县(区)(部门)进行资料和工程实物质量的检查结束后,对申报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讲评,但不公布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  专家组根据检查的情况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市水利行业协会组成评委会,对申报工程的评审进行综合评选择优确定获奖工程,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表 彰
第十六条 由市水利行业协会向获得市水利工程优质奖的承建、参建、监理等单位及承建单位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授予获奖证书和个人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对获奖的单位、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予以公布并通报表彰。
第十八条 获奖的执业建造师和直接作出贡献的人员,可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给予一次性奖励,并将获奖业绩记入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参考。
第十九条 在获得市水利工程优质奖的项目中,择优推荐为大禹奖候选工程项目。
 
第七章  评 审 纪 律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向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馈送贵重物品和货币。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取消获奖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参与市水利工程优质奖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行为规范、保守秘密、廉洁自律。违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参与评审的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其单位。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市水利工程优质奖获奖证书、个人荣誉证书,奖杯。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水利行业协会负责设立市水利工程优质奖评选专家库,挑选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经验,且原则上具有工程师5年以上或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为专家库专家。从专家库选派专家参加每年组织开展的评审工作。专家库每三年更新一次。
第二十四条 获市水利工程优质奖的项目,可在建筑物适当部位按规格要求镶嵌、镌刻永久性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 评审结果公布后,发现获奖工程与获奖条件不相符,市水利行业协会要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作出取消该工程获得的称号,收回获奖证书、奖杯,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施行。
 
 
 
                                      
清远市水利行业协会
二零一四年六月九日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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