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优秀项目经理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水利行业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水平,表彰在项目施工、管理和经营中成绩突出的项目经理,提高工程项目经理队伍的素质,保证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工作有序、公正的开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清远市水利行业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为清远市水利行业协会奖。设全市水利行业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评审委员会,其成员由有关专家和行业协会领导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清远市水利行业协会秘书处。
第三条 凡具有一级项目经理(或建造师)资质、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含三级)以上企业具有二级项目经理(或建造师)资质,并符合“清远市水利行业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申报条件的项目经理,均可申报。
第四条 “清远市水利行业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每年评选一次,由施工企业申报,市水利行业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择优向全市水利行业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评审委员会推荐。
第五条 评选工作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评选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清远市水利行业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勤奋敬业,勇于创新,立志献身于工程建设事业,并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二、连续三年(含三年)以上担任项目经理,申报时仍在从事项目经理工作;
三、近三年所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合格率达到100%。至少有一项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工程质量奖;
四、近三年内,在所承担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无四级(含四级)以上安全事故;
五、已竣工工程与新开工工程之间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六、坚持文明施工,强化现场管理,注重环境保护;
七、重合同、守信誉,能够认真履行合同的各项条款,积极推广“四新”应用,重视新科技在工程建设中的应用;
八、严格执行四控制(进度、质量、成本、安全控制)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报优秀项目经理须填写《清远市水利行业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申报表》一式二份,连同其它申报材料一并报市水利行业协会秘书处。
第八条 市水利行业协会秘书处依据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以推荐函的形式,报清远市水利行业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评审委员会。
第四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九条 清远市水利行业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评审委员会对推荐资料进行审定。
第十条 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定结果,由市水利行业协会颁发“清远市水利行业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证书和奖状。
第五章 表彰奖励、处罚
第十一条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授予年度“清远市水利行业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称号。
第十二条 对获奖者将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表彰,同时评委会将从获奖名单中择优向全国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公室推荐参加全国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的评选。
第十三条 获得“清远市水利行业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称号后,可在施工现场展示所获得的称号。
第十四条 获得“清远市水利行业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称号后,如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其它违规问题,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在申报、推荐工作中如发现有欺骗、隐瞒事实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推荐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 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水利行业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水平,表彰在项目施工、管理和经营中成绩突出的项目经理,提高工程项目经理队伍的素质,保证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工作有序、公正的开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清远市水利行业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为清远市水利行业协会奖。设全市水利行业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评审委员会,其成员由有关专家和行业协会领导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清远市水利行业协会秘书处。
第三条 凡具有一级项目经理(或建造师)资质、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含三级)以上企业具有二级项目经理(或建造师)资质,并符合“清远市水利行业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申报条件的项目经理,均可申报。
第四条 “清远市水利行业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每年评选一次,由施工企业申报,市水利行业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择优向全市水利行业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评审委员会推荐。
第五条 评选工作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评选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清远市水利行业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勤奋敬业,勇于创新,立志献身于工程建设事业,并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二、连续三年(含三年)以上担任项目经理,申报时仍在从事项目经理工作;
三、近三年所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合格率达到100%。至少有一项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工程质量奖;
四、近三年内,在所承担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无四级(含四级)以上安全事故;
五、已竣工工程与新开工工程之间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六、坚持文明施工,强化现场管理,注重环境保护;
七、重合同、守信誉,能够认真履行合同的各项条款,积极推广“四新”应用,重视新科技在工程建设中的应用;
八、严格执行四控制(进度、质量、成本、安全控制)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报优秀项目经理须填写《清远市水利行业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申报表》一式二份,连同其它申报材料一并报市水利行业协会秘书处。
第八条 市水利行业协会秘书处依据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以推荐函的形式,报清远市水利行业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评审委员会。
第四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九条 清远市水利行业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评审委员会对推荐资料进行审定。
第十条 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定结果,由市水利行业协会颁发“清远市水利行业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证书和奖状。
第五章 表彰奖励、处罚
第十一条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授予年度“清远市水利行业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称号。
第十二条 对获奖者将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表彰,同时评委会将从获奖名单中择优向全国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公室推荐参加全国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的评选。
第十三条 获得“清远市水利行业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称号后,可在施工现场展示所获得的称号。
第十四条 获得“清远市水利行业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称号后,如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其它违规问题,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在申报、推荐工作中如发现有欺骗、隐瞒事实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推荐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 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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