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清远市水利行业协会网站,今天是:

协会章程

清远市水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清远市水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Qing Yuan  Association  of  Water  Vocations缩写:QYAWV
  第二条 本会是由清远市水利水电企业单位为主要会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经济类社会团体法人;是水利水电企业单位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为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服务,为水利行业的发展和会员单位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行政主管部门清远市水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清远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清远市清城区广清大道82号优信·秀城公馆14层0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会业务范围是围绕水利行业建设与管理相关领域开展以下活动主要职能有: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水利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法规及部署,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提出涉及水利行业发展的的意见和建议。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积极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准入条件、行业发展规划,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三)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协调会员关系。教育职工热爱本行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
(四)参与组织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参与或受委托编制有关行业标准。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
(五)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受政府委托,开展有关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参与行业价格协调。
(六)承担有关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单位资质、从业人员(执业、职业)资格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
(七)参与在水利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评优评奖等市场运行和监管工作,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的工程质量与事故认定及安全管理工作。
(八)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或会员单位的要求,组织相关课题研究、技术攻关、技术咨询、项目评估、成果推广、信息交流与合作、会展招商及有关产品或服务的推介等活动。

九)代表本行业与有关政府部门、协会组织对口交流。
(十)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业务。
(十一)承担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企业单位组成。欢迎其他与水利水电有关联并愿意为发展我市水利事业作贡献的各种企业单位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本会开展活动提供支持和方便。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有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由本会秘书处对其进行通报;有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除名不服,可向会员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由所在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临时召开或以通讯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因人事变动、工作调离或其他原因要求更换理事的,由常务理事会讨论认定。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5年,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临时召开或以通讯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一名,监事由会长办公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本会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检查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活动是否符合章程规定;
(二) 检查监督协会办事机构及分支机构是否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
(三) 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在执行协会职务时违反协会章程或者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进行劝阻,要求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设若干名名誉会长;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等各方面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实行会务公开,并将有关情况适时向会员大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职称评定和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签字之日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4 年 3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