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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优秀水利企业评选办法

时间:2015年07月02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收藏此文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水利企业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促进安全生产,激励水利企业争先进,创一流,推广优秀水利企业的经营管理经验,更好地服务民生水利新发展,规范全市优秀水利企业的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清远市优秀水利企业”是经清远市水务局同意的全市水利行业企业最高奖项。获奖企业在科学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应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第三条 “清远市优秀水利企业”每年评选一次。有效期为一年,可以连续参加评选。
第四条 清远市优秀水利企业评选主办单位为清远市水利行业协会。协会设立清远市优秀水利企业、清远市优秀水利企业家(以下简称全市水利企业“双优”)评审委员会。
第二章 评选
第五条 参加申报清远市优秀水利企业的单位,必须是服务水利事业的独立企业法人。
第三章 申报条
第六条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 生产经营作风端正,“两个文明”建设工作成绩显著,重合同,守信誉。
第八条 企业基础管理工作扎实,专业管理和综合管理水平较高,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现代化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处于本行业领先水平。
第九条 参加评选的企业应在二年内无死亡责任事故和质量事故,无经济违法行为。
第四章 申报办
第十条 由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按评选办法和分配名额向清远市水利行业协会推荐。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清远市优秀水利企业评选采取专家现场复核和评审,协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审定的程序。
第十二条 清远市水利企业“双优”评审委员会由市水务局有关科室、清远市水利行业协会的代表和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清远市水利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申报材料的数据统计和初审工作,并提出初审报告。
第十四条 清远市水利行业协会依据初审结论组织专家现场复核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清远市水利企业“双优”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初审报告和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审评,确定 “清远市优秀水利企业”。
第六章 评审纪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以任何方式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七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有关规定,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消其评审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奖励
第十八条 获“清远市优秀水利企业”称号的单位由清远市水利行业协会发给奖牌和证书予以表彰,并由清远市水利行业协会根据情况采取有效方式集中组织推广宣传。
第十九条 清远市水利行业协会可根据情况给予获奖企业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清远市水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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